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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指南

发布时间:2017-02-16 点击数:3413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指南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2015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公示制度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为做好非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职责分工

   按照《公示办法》规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主要包括:统一组织建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总结通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具体由储量司负责。

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业务支撑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全国信息公示工作的业务培训、研讨;开展信息公示工作调研、督查、检查;负责全国公示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承担信息公示制度建设研究等。

部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公示系统开发、培训、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二是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确定抽查名单并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四是负责部、省发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等。


  (三)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抽查、实地核查,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等。


  (四)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公示,对填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二、实施要求

(一)矿业权人填报

  矿业权人在每年11日至3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

  1.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后有更正的,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2.填报期限届满后,矿业权人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抽查

  每年41日开始,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名单。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具体规则各省根据本省情况自行制定,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需实地核查),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抽查名单应当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需要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2.实地核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

 (1)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建核查人员库,并从库中随机抽选核查人员,每组核查人员不少于三人。对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现场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的内容,采取资料梳理、调查询问、凭证查阅、对比分析等方法,全面逐一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被核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3)实地核查结果公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核查方法。主要包括资料梳理、调查询问、凭证查阅、对比分析等方法。

资料梳理。根据矿业权人在公示系统中填报的相关信息,对照矿业权登记库及《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中的信息进行对比,初步核实部分信息的准确性。

  调查询问。通过查阅矿业权人档案材料,询问矿业权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公示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依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凭证查阅。查阅矿业权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资料,以及抽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凭证。

 对比分析。对矿业权核查资料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分析矿业权人是否切实履行了义务,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三)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信息由公示系统发送至该矿业权发证机关,并由其进行处理;部发证矿业权的举报信息由公示系统发送至该矿业权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由其组织处理。


(四)异常名录管理

  1.列入异常名录情形

  (1)截至331日,矿业权人未按规定公示上一年度信息的。

  (2)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2.列入异常名录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存在应当列入异常名单情形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异常名录审批表》,制作《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3.移出异常名录情形

   (1)因“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2)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3)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4.移出异常名录程序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移出条件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填报《核查情况表》。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异常名录审批表》,制作《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五)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1.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情形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公示办法》公示信息。

   2.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存在上述情形的矿业权人,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3.移出严重违法名单情形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下列规定情形: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4.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程序

   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后,认为符合移出条件的,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填写《核查情况表》。

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制作《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六)异议处理

 1.申请。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组织开展核实工作,填写《核查情况表》,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实结果告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

 3.更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更正。


  三、填表说明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1.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

2.探矿权人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探矿权人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地址。

5.勘查项目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项目名称。

6.地理位置: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理位置。

7.勘查面积: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面积。

8.拐点坐标: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勘查区块的拐点坐标。

9.有效期限: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10.勘查单位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名称。

11.勘查单位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地址。

12.发证机关:填写《勘查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名称。

13.发证时间:填写《勘查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二)采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1.采矿权许可证号:填写《采矿权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

2.采矿权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矿山名称全称。

5.经济类型: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经济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下拉菜单)

6.开采矿种: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主矿种。

7.开采方式: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方式。

8.生产规模: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规模。

9.矿区面积: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面积。

10.有效期限: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11.发证机关:填写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名称。

12.发证时间: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13.开采深度: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的开采深度。

14.拐点坐标: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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