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涉及矿业权评估相关内容
2021年3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两项土地管理标准(TD):《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通则主要公布了林地、草地和海域相关评估方法,涉及矿业权评估进行作出了如下论述:
(1)主要评估方法(8.7.1)
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等主要评估方法。
——采矿权适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法:探矿权评估除前述方法外,还适用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等;前述方法同时适用于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关的出让权益价值评估。
各方法的具体公式、适用条件、参数要求等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2号、2017年第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评估要点(8.7.2)
除应遵循明确的技术要求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基于不同的权利,应充分关注适用于采矿权和探矿权间不同的评估方法;探矿权评估时还应区分不同勘查阶段(普查、详查、勘探)所适用的评估方法。
——基于不同的评估日的,应充分关注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之间待估对象与范围的衔接:矿业权转让评估时,应关注矿业权是否全部或部分有偿处置。
——应特别关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无需评审备案时,应按照相关储量报告管理要求进行矿业权评估;当评审备案相关资料较早时,应充分利用原有地质勘查资料进行矿业权评估: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有评审备案文件时,应按照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进行矿业权评估。
——应特别关注不同时间节点的矿山设计资料的联系和区别。
此外,上述通则的《编制说明》中介绍了关于“价格”与“价值”的辨析。
关于评估结果应定位为待估对象的“价值”还是“价格”,在本领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此次仍有较多专家就此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组经充分讨论分析,统筹考虑评估结果的形成机理、本质特征、不同语境下的习惯性表达等,采纳多数人观点,以“价格评估”作为通用性表达,即认定评估结果是评估标的物在公开或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价格估计值,虽不是真实发生的市场价格本身,但是对市场价格的模拟,属于价格范畴。因各类生态系统服务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当评估对象的内涵以生态价值为主导时,使用“价值评估”表述。同时,增加“自然资源价格”和“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两个术语,予以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