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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建设时压矿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2-26 点击数:2823

  工程建设投资方在压覆矿产资源的工作思路和意见—以特高压输电线塔压矿项目为例
1、重视矿业法律意识  
  工程建设方主动掌握基础的矿业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向矿权人宣传法律知识并以此作为谈判的基础。突出两个概念:①任何矿产资源均为国家所有;②“两权”的区别。  
  采矿权是拥有一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是一定期限内的用益物权,不是完全的所有权。
  探矿权是仅为勘查及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矿产资源的使用权都还没有(未来仍很多可能取得不了采矿权,可参考前段时间崔永元、最高法大战的陕西煤矿案中矿山办理纠纷的细节)。问题和目前国内争议:已缴纳价款的采矿权被压覆进行“赔偿”的行为毋庸置疑;探矿权为地质找矿成果,但该成果还未向国家缴纳“价款”(现在叫出让收益),又该如何“补偿”?
  ①“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规定,探矿权压覆仅补偿地质勘查的投入,该文件除非政府强制收回或关闭矿权,基本无实践意义。探矿权已探明储量的应以储量进行价值评估,只是评估值应低于同储量水平的采矿权。
  ② 重点:我们要宣传和利用好137号文。如与矿山签订前期同意压矿补偿的协议,协议中可明确会依据137号文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为后期走司法途径埋下伏笔。总之,以电力行业内部规定“制”矿山容易让人不服,而以矿规制矿,不论在协商阶段或司法途径都是上策。
2、初步了解矿政管理规定、知己知彼,掌握矿权人的不同心态和背景。

  因国家“两山政策”,全国各地的矿山储量、年开采量(最低生产规模)的要求都在不断提高。如矿山被压覆储量较大,剩余储量还是否满足最低生产规模的要求?压覆储量会上报国土厅进行备案登记,矿山一边希望多算被压覆储量,但该部分储量如果再生产即为“盗采”。还很有可能导致因剩余储量不够“采矿权无法延续”或“探矿权无法转采”。
3、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压覆储量的确定)与矿山开采设计的统筹、与压覆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统筹
  除了重视矿山压覆储量的多少(地质工作),还要大致了解矿山开采设计的问题(采矿工作)。“三下压覆规程”明确介绍了“高压输电线路下采煤工作的要求”。
  绝不是:电线杆下所有矿都要赔。符合安全规程和开采规范的资源依旧可以开采,就可以不赔偿。举例,采矿权矿山尚有标高(就是国家除规定矿山的平面范围,还规定了采矿深度),探矿权内探矿不设标高,那地球对面的美国是不是也要赔偿?也属于探矿权人的?
4、整体摸底、掌握节奏以及逐个突破
  对于建设项目沿线的压矿工作建议:建设方应先进行“整体”的摸底工作。 很多工程项目建设初期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都会进行压矿的“经济评价和预算”工作,是评价该项目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基础之一。
  据我们了解,南方电网在500kV以下线路设计时一般会避开相关矿山,而超高压重点建设项目可能考虑战略等因素较多,对该压矿赔偿的经济问题可能不是前期可研的重点。因此,我们建议建设方目前应首先对线路上矿山进行整体调研,掌握各矿山的大概情况和期望,初步预算赔偿费用,拟定不同类型矿山的谈判方案和策略。而不是闹一个解决一个,能拖一个是一个。
5、高压输电线塔与其他建设项目压覆的区别
  目前我们接触的压矿评估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水库、水渠)、油气管道、高速公路(铁路)、政府开发区或生态保护区、高压输电线路等,各种建设项目赔偿工作内容都不尽相同。西南地区基础建设和矿山存续压覆矛盾集中,很多矿山企业也通过不同途径了解类似经历。
  因此,我们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应突出行业特殊性、并掌握压矿项目的共性。如塔基影响与线路影响的区别,线路高度影响等。同时充分利用压覆赔偿中的三大块技术基础:即地质储量压矿直接影响问题、不同采矿及开拓方式下矿山设计问题、不同矿权类型矿山价值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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