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最强下放涉矿类行政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云政发{2017}8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62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对取消(含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对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和部分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省直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州、市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有关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将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和承接工作情况报送省编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2项)其中涉矿类13项
整理后归纳为以下几类
1、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其下10个子项同时取消。 取消审批后通过行业自身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政府部门从事中事后监管进行监管。
2、采矿权转让审批 3、采矿权新立登记 4、采矿权变更登记 5、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6、探矿权保留登记 7、探矿权延续登记 8、探矿权注销登记 9、采矿权延续登记 10、采矿权注销登记
部分委托下放 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下放至州市,国土部授权省级发证的矿种仍由省级审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独立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1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部分委托下放 建设项目不跨州、市的压覆审批备案下放至州市,建设项目跨州、市的仍由省国土厅办理。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煤矿投资项目核准
部分下放 生产能力30万/年及以下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下放至州、市人民政府,由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确定主管部门。
1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暂时冻结审批 长年未审批,暂时冻结部门审批权限待设立依据修改后再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