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有争议?——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网络收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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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工作,保障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矿评协)组织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违反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范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不包含对评估参数取值结果的高低、以及据此形成的评估结果的高低等属于评估师独立专业判断内容进行鉴定,不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委托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事项;省级以上(含省级)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中,委托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事项。
第四条 矿评协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工作委员会)承担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工作。
矿评协综合技术部(以下称综合技术部)负责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鉴定工作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鉴定事项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1名组长和2人以上双数成员组成。
鉴定小组组长,由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或商秘书长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委员中指定。
鉴定小组成员,由鉴定小组组长在矿评协专家库中选择。必要时,可以聘请矿业权评估相关行业专家,但最多不超过2名。
第七条 矿评协专家库中专家担任鉴定小组成员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正在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
(二)具有较高的矿业权评估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八条 行业专家担任鉴定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行业的专业高级职称;
(二)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九条 鉴定程序包括受理、组成鉴定小组、鉴定会议、出具鉴定意见书、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 矿评协接到鉴定委托后,由综合技术部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对,报技术工作委员会审核,履行矿评协审批程序。
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委托函;
(二)鉴定事项的详细说明;
(三)评估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
(四)与委托鉴定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五)评估项目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说明;
(六)鉴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接到鉴定委托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鉴定委托人。
决定受理,5个工作日内组成鉴定小组,并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组长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为主,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决定不受理,说明理由并退回鉴定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材料收集、复印、会议、专家劳务费等费用由鉴定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鉴定小组开展鉴定工作的步骤:
(一)审阅有关材料,查阅评估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对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询问;
(二)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形成鉴定结论;
(三)对鉴定结论逐项进行表决,需半数以上鉴定小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根据通过的鉴定结论形成鉴定意见书,由鉴定小组成员签字。鉴定小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注明;
(五)鉴定意见书由矿评协函发。
第十四条 鉴定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委托人、鉴定事项、鉴定过程;
(二)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技术规范及其他材料等;
(三)鉴定结论及其使用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疑问的,技术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由矿评协函发。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应形成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材料、询问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二)会议及表决记录;
(三)鉴定意见书。
第十七条 工作档案除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阅以外,应当保密。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鉴定小组成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第十九条 鉴定小组成员与相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鉴定小组成员不得与相关当事人私下接触或串通舞弊。
第二十一条 鉴定小组成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函,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