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参数的内涵以及确定和选取原则,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所称矿业权评估参数,是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规定的模型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税费等方面的参数。
1.3 矿业权评估参数分为税费类参数、矿产品市场价格和技术经济类参数三类。
1.4 矿业权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必要工作。本指导意见仅规范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原则、注意事项,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并不替代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不论何种评估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都不应简单套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评估参数及其参考资料。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无论是时点参数、还是为预测参数所依据的资料和信息,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或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格和费用水平。
(2)有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被修订、废止。
(3)谨慎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保证必要的执业谨慎。主观专业判断应建立在充分信息支持、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4)合理性原则。选取和确定合理的矿业权评估参数,是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合理性的重要基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获取充分信息、依据可靠、推断严密、计算正确。
(5)灵活性原则:不同的经济行为(如有偿取得制度涉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交易涉及的矿业权价值评估、证券市场涉及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金融市场涉及的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法律诉讼涉及的矿业权补偿(或赔偿)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值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拟建、在建、生产、关闭等),不同地区(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或潜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其评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等因素,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关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调整;收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的公告等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参数;收集相关行业发布的可用于确定矿业权评估的参数(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统计资料、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报告等)的信息,以保持评估参数的适用性。
1.7 本指导意见所附参考资料,并非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参数,而是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一般参考指标或参数测算的依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依此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应充分考虑其测算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具体评估项目的适用性。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准确理解其前提和适用条件,严格按照所公告的内容,确定评估参数,不得误(错)用。
1.8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的公告;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等,涉及实施日期,均以评估基准日为界执行,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时,通常按照文件、公告内容确定评估参数;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时,考虑实施日前后的不同处理。
1.9 本指导意见自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