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源评估加速前行——服务国资、保障交易
2021年3月,应贵州省省管大(一)型国有企业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邀请,西能集团公司在诸多国内知名评估机构中选取我公司承揽“贵州省金沙县箐口地区钒镍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贵州省黄平县浪洞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评估工作。
同月,经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网站公示,我公司顺利中标承担“贵州省安顺煤矿采矿权”和“贵州省轿子山煤矿采矿权”的评估项目。
http://jyglj.guizhou.gov.cn/xwzx/qxqyjtgsgg/202103/t20210312_67169127.html
http://jyglj.guizhou.gov.cn/xwzx/qxqyjtgsgg/202103/t20210312_67167785.html
附录:
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文件要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